华体会hth体育app:农民建房在先各类划界或建设在后不能一划了之、一禁了之

来源:华体会hth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5-06-07 09:35:21 速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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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某地修建高速公路,地方政府对经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对批准征地红线外,高速公路投资方按高速公路拆迁惯例,只对征地红线米以内的房屋实施拆迁,3米及以上的房屋不拆迁。征地拆迁的费用由高速公路投资方负责筹集,拆迁的每一栋房屋也由高速公路投资方全程参与实物量登记,3米内需拆迁的房屋由投资方确认。作者觉得,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的地方政府,其权限只能在经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征地与拆迁,而对于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外为施工安全而需要拆迁的房屋,应属用地方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的行为。

  上图某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暗红域为高速征地红线,从红线宽度能够准确的看出,两端不规则红线范围系填土路基,中间规则的红线范围为高架桥梁段。土路基与高架桥梁在结构和施工方式上不同。土路基需带震动压路机对粘土进行分层夯实。而震动过程中,一些离公路较近的砖混预制板结构或砖木的房屋,震动也会引起房屋墙体开裂现象。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旁建房应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在修建高速时所拆迁的房屋,一种是分散安置,在自家承包地或通过土地承包权置换、经济补偿方式在组内进行另行选址重建,另一种是集中安置,采取只转不征方式,给予土地承包权人补偿方式后,进行集中建设。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对于被拆迁的村民来说,在不是大兴土木情况下,补偿的拆迁款能够很好的满足新建房屋的资金还略有余,也不用操心宅基地的问题。而对于距高速30米内没有拆迁房屋的村民,则就没这么幸运了。一是土路基段施工中分层夯实压路机震动对离较近的砖混预制板或砖木结构住宅产生墙体开裂;二是桥梁结构梁板接缝处会产生震动噪音;三是原址拆除后不能重建。

  2022年某地开展堤防和水利设施水闸的划界,水利设施根据其设施的等级,各省对其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也不完全一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可以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上图某一线大堤河湖划界成果,红线为堤防管理范围、蓝线为堤防保护范围,从图示中可以明显看出,红线和蓝线范围内涉及多栋村民房屋。而一旦划入管理范围,村民在原址重建就会受影响。

  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上图为某水闸划界成果,红线为管理范围,蓝线为保护范围。红线和蓝线范围内存在多栋民房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前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三)围垦造地、填占水库;(四)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上图为某河湖划界范围,居民点基本划入了河湖划界管理范围。而红线所圈定范围为村民在原址翻建。

  在生态红线划定,堤防、水库及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道路、电力设施安全退距等,都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或距离,设定为管理或保护范围。而这个范围划定后,将限制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如果先建有设施,再划定保护范围,再在管理过程中来控制,也无可非议。但如果村民建房在先,后划界或后建的道路又没有对保护范围内或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如果再原址翻建时,又因在保护范围或安全退距不够而不能得到批准,又是不是合理。站在村民的角度,宅基地和房子在先,为何不让建。站在管理者角度,房屋重建要达到定全距离才准予审批。对管理部门来说,划到范围内的就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对划定技术单位来说,就是按要求划条线;而对划进范围房屋的村民来说,是能否安居乐业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们试想,如果一宗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别人通过出钱所购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划界不能建设,会不会产生纠纷?如果是宅基地,虽没有出钱购买,但在农村宅基地都已按户进行了分配,土地也都承包到户,且第二轮土地延包再30年,保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

  在农村,找一处合适的宅基地并不是特别容易,亲兄弟之间为争宅基地产生纠纷的案例也很多。一是集体没有预留,农村土地都已发包到户,如果在自家承包地没有适宜建房的地方,只可以通过置换或经济补偿的方式与他人协商。这也是为何村庄规划难以落地实施的根本原因。二是跨组置换很难,而本组的土地一般都集中在一个区域,划界时也是按区域可能把整组都划入了,而跨所有权去置换土地难,基本上要两个组的村民代表都要同意。三是可建设空间小,在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中,都是以集中居民点进行规划,而在居民点外,大多是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区域。四是易址成本高,在山区既要花大价钱开山辟土,又要防患地质灾害。五是集中居住基础条件好,集中居民点无论是道路、用水都比单家独户要方便很多,农村习惯串门,集中居住家里也要热闹很多。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中,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中明确: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村民建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设施农业、挡土墙等原住居民必需的生产生活设施。

  笔者认为,城镇开发边界也好、生态红线划定也好、水利设施划界也好,安全退距也好,不能在图上一划了之。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管控政策,既划定了生态红线实行特殊保护,又尊重了历史保障了原居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划界或建设,要充分尊重历史,对于村民建房在前,划界或者建设在后的,在制定的管控措施上要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不允许原址重建的,要保障村民“一户一宅”的权利,要有解决或协商的办法和途径,而不是一划了之、一禁了之。